大变化!潍坊实施新规!关乎你的房屋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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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想必大家都看到了中介刷屏的消息,“自2020年11月1日,买方为已婚状态,过户时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共有权证;若要求办理单独所有,须其配偶当场填写放弃产权声明。”
这是真的吗?和以前有何不同吗?
近日,粉丝王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问题。王先生婚前买的房,婚后下的房产证,最近去做不动产登记时,要求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还要签署《不动产权约定书》。
这就要从一条新规说起了。
●不动产登记新规●
9月28日,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实行先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方式,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由双方申请,自愿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另一方签署书面声明。
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不动产,以后进行买卖、抵押等时,可由不动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直接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这里,楼楼要给大家划重点了!注意“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也就是虽然是你婚前买的房,但是婚后才做的不动产登记,那你需要进行婚姻关系审查。
比如前面提到的粉丝王先生,按照老规定的话,王先生婚前买房,虽然婚后下的房产证,但也是登记到王先生名下,若想加配偶名字需要另外单独申请。新规后,可就不同了!虽然是婚前买房,但是婚后才下证,所以王先生去做不动产登记时,要求夫妻双方到场办理,签署《不动产权约定书》,这时王先生的不动产权归属有三个选项。
《不动产权约定书》中关于产权约定:
1、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其中,男方占份额XX%,女方占份额XX%。
3、归X方单独所有,其可自行登记并处分。
以上三项只能选择一项。
●这些情况要审查婚姻关系●
《公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此外,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潍坊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为什么要审查婚姻关系?●
潍坊市区自开始房屋登记以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在申请登记时一直采取只登记夫妻一方姓名的方式,而在该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处分时,实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办法,以判断夫妻对不动产的共有关系。
这种登记方式易于造成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居民办理相关登记也不方便。为此,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告》依据《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制定。
●常见问题答疑●01新老政策如何过渡衔接?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调整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方式。”工作人员说,夫妻共有不动产,属于家庭的重大财产。经过反复论证,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概括地说,就是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对新取得的不动产,实行前置审查,这样可以简便易行。同时,对原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仍然采取原审查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取消对婚姻关系的审查。
0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
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03
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已查封的应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04
实施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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