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看过来 2018精简版《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潍坊房产小编 2018-06-08 0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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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整理了一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来了解一下这较新版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这几个概念,了解一下!

来源:潍坊楼市通

6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较新通过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来了解一下这较新版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这几个概念,了解一下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之外,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

物业主管部门,包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收费标准、监管物业公司及处理物业纠纷。

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定价标准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定价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如果置业顾问这么说,八成是在忽悠你!

买房时,如果置业顾问告诉你“物业费得到交房之后看物业公司怎么收费”的,都是在忽悠你!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房子长期空置,应不应该交物业费?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

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较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还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减免物业费的?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交房时,只要不办手续,就不用交物业费?

曾听朋友说,“如果开发商交房了,只要不去办理交房手续,只要不拿钥匙就不用交物业费。”那么现实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物业费岂能说涨就涨?

关于物业费涨价,《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情况二: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若有违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停放费小区内车位收费应归物业还是业委会?

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有网友对下图中的问答提出质疑,称“这答复与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有出入,车位收费到底应该归物业还是业主?”

其实,在车位收费的归属上,《办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分配。

情况一: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情况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情况三: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其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内临时停车,可按小时收费!

关于停车位收费,《办法》还规定,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

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两小时的应当免费。

这些情况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此外,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其他服务收费哪些收益资金归业主共有?

除了部分停车费,还有哪些收益资金应该归业主共有呢?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所以说,当下比较流行的电梯里小广告的收益资金,应该归业主所有咯!

小区门禁卡收费合理吗?

小编不知老铁们的小区门禁如何收费,反正小编花了80块钱办了本小区的蓝牙门禁,此外还按照每个10元的价格办了几个行人门禁卡。(虽然,自从办了以后,就没用过!)

但素你们知道吗?这些收费都是违规行为!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若有违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以后,找物业退钱去!

何时才动用维修基金?

众所周知,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包养。那是不是只要维修保养就要动用维修基金呢?当然不是!

《办法》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监督管理注意!物业代收、保管业主共有收益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若有违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乱收费和业主不交费,有什么后果?

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其他知识点普通住宅计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储藏室、车库改经营用途的正确姿势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物业费可以预收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关于二手房买卖中的物业交割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这种情况业主可拒绝交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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