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潍坊规范物业行为“组合拳”发布!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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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房讯
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排名前列条 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评价应遵循“党建引领、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群众主体”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党组织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主要依据《潍坊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承诺,日常管理情况、红色物业开展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开展。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党组织成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指导组,每个住宅小区各成立一个评价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由社区“两委”、小区(网格)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评价小组按照街道社区评分表(附表2),于每年11月底前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并组织业主评价,发放、统计评分表(附表3),每个小区参与评价的业主户数不少于50%。提倡运用互联网新技术开展业主评价。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将辖区评价情况(附表2、3)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评价情况和问题清单。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社区评价、业主评价结果之和按百分制折算。
(一)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并在小区内公示。
(二)评价结果在60-80分(不含80分)的小区,由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上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
第十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汇总主管部门、街道社区、业主三级评分进行综合评价,总分100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分值各占30%、30%、40%),一个企业多个服务项目的取平均值。综合评价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设立“红黑榜”,按照5%的比例,确定本年度“红榜”物业服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填报信用档案信息,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差和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认定,将严重失信、信用评价和综合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列为“黑榜”物业服务企业,报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对于“红榜”企业,给予信用评价加2分;对于“黑榜”企业,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街道社区、业主大会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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